付女士与卖家魏女士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包括定金在内的17万余元后,由于房价飞速上涨,魏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为此,付女士只得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房屋差价损失。记者8日获悉,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魏女士赔偿付女士307万余元,其中包括房屋差价损失290万元。魏女士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签订合同拒绝履约
去年1月22日,付女士与魏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275万余元的价格,购买魏女士位于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套100余平方米的房屋。付女士向魏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9万元、物业交割保证金1万元,并支付居间代理费、保障服务费等共计7万余元。
同年3月11日,付女士向魏女士邮寄律师函,告知她已通过购房资格审核,要求对方及时配合办理后续履约手续。面对不断飞涨的房价,魏女士以付女士签订合同时不具有购房资格为由拒绝履行。付女士只得提起诉讼,要求魏女士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时,魏女士称其卖房行为未得到丈夫黄某的同意,故无法履行。为此,法院追加黄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中介公司提交了黄某签字的同意出售房屋声明。但通过笔迹比对,该签字与黄某的笔迹区别明显。经法院释明,付女士放弃了笔迹鉴定申请,并认可并非黄某本人的签名。
此后,付女士又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魏女士返还购房定金、房屋差价损失和违约金等共计370万余元。经付女士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显示市场价值为574万余元。
被告需赔差价290万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付女士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及物业交割保证金,魏女士本应依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的共有人黄某拒绝出售房屋,付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同意出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
魏女士在未取得黄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与付女士订立涉案合同,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付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魏女士亦同意解除,法院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付女士为履行合同向魏女士支付的购房定金及物业交割保证金应予以返还。
魏女士在未取得完全处分权的情况下向付女士出售房屋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各项损失。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魏女士的过错程度、购房价格、合同解除时的房屋市场价值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院确定为290万元。魏女士已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付女士仍坚持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魏女士赔偿付女士包括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07万余元。魏女士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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